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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法典》无因管理规定的解释论方案

作者:金可可 华东政法大学 

第35096篇 《法学》 2020年第8期

发布日期:2020/9/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无因管理  #构成要件  #效力

内容摘要

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原则上依《民法典》第981条至第983条负妥善管理等义务。如具备适法事由,则管理人有费用偿还与损害补偿请求权;特定情形管理人可请求报酬;应补偿之损害,限于事务典型风险所致者。《民法典》第980条规定本人的管理利益移交请求权,有独立于侵权与不当得利之意义,其仅适用于不适法管理与不法管理。本人依《民法典》第984条可追认真正无因管理而准用委托之规定,但并非所有委托规定均可准用。

关键词

适法管理;不适法管理;不法管理;管理利益移交请求权;无因管理的追认

结构框架

一、真正无因管理的要件与共通法律效果
(一)真正无因管理要件的争议问题
(二)真正无因管理共通法律效果之问题
二、适法无因管理的特别要件与特有法律效果
(一)适法无因管理的特别要件:适法事由之若干问题
(二)适法无因管理的特有法律效果
三、不适法管理与不法管理的特殊法律效果
(一)《民法典》第980条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典》第980条的法律效果
四、无因管理的追认
(一)要件
(二)法律效果


(实习编辑: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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