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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质性人格权的尊严构成与效果

作者:曹相见 吉林大学 

第35108篇 《法治研究》 2020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0/9/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人格权  #人格尊严  #身体权  #生命权  #健康权

内容摘要

民法上的尊严经历了从名誉权、一般人格权到人格权一般条款的变迁,其对《宪法》上人格尊严的发展,是具有实证权利价值基础的内涵。财产权与人格权均由尊严衍生,生物性人格权也都具有尊严属性。生命权有生命尊严,身体权有身体尊严,健康权有健康尊严,均不具有支配属性。在尊严的效果上,自杀具有违法性,献身体现了生命尊严,消极安乐死是生命尊严的内在要求;加之于身体但未侵害身体完整的暴行、不当身体检查具有不法性,人体组成部分的捐献则有正当性,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科研活动的合法性,也以不侵害身体尊严为限。基于健康尊严的要求,人体试验必须严守知情同意等原则,不得收取试验费用,并在受试者健康受损时履行无过错治疗义务。

关键词

物质性人格权;人格尊严;安乐死;器官捐献;基因编辑;临床试验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尊严在民法上的概念层次
(一)民法上人格尊严的意义变迁
(二)民法上人格尊严与宪法的异同
(三)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的关系
三、生物性人格权的尊严属性
(一)生命权的尊严属性
(二)身体权的尊严属性
(三)健康权的尊严属性
四、生物性人格权的尊严效果
(一)生命尊严与自杀、献身和安乐死
(二)身体尊严与未侵害身体完整的侵权、人体组成部分的捐献及关于人体的医学与科研活动
(三)健康尊严与人体试验
五、结语


(实习编辑:朱培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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