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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法典》合伙合同规范的体系基点

作者:朱虎 中国人民大学 

第35124篇 《法学》 2020年第8期

发布日期:2020/9/1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合伙  #合伙企业  #合伙财产

内容摘要

与《合伙企业法》不同,《民法典》合伙合同规范以未形成组织的合伙为预设对象,两者结合能够发挥最大的体系效益,并通过代理制度解决未形成组织的合伙的对外行为效果归属问题。这也使得合伙财产无法归属于组织而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通过法定公示方式和全体合伙人名义等一般性规则实现,且通过规则延伸进一步实现资产分割目标。未形成组织的合伙基于共同的事业目的仍构成了共同体,使得合伙合同不同于双务合同而具有非交换性,诸多以双务合同为原型构建的规则在适用于合伙合同时应予以调整。这三点相互联系,构成了《民法典》合伙合同规范的体系基点。

关键词

合伙;合伙财产;合伙合同;合伙企业

结构框架

一、合伙合同规范的预设对象
(一)预设对象和规范影响
(二)体系效益
(三)非组织中的对外事务执行
二、合伙合同中财产的归属与确定
(一)合伙财产的归属
(二)合伙财产的确定
(三)合伙财产共同共有的规则延伸
三、合伙合同的非交换性
(一)交换性和非交换性
(二)对规范适用的影响
四、结论


(实习编辑: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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