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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党组织与国企监督机制的融合

作者:杨大可 同济大学 

第35125篇 《当代法学》 2020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0/9/1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总则  #公司治理  #监事会

内容摘要

《民法总则》对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使监事会成为所有蕴含营利性因素国企的必设机构,进而成为可供党组织选择的融合对象。相较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监事会因其监督职责的内核与党组织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为核心的领导作用高度契合,可作为更为妥适的融合对象。将党组织整体融入现行监事会的"集中参与"模式更为可行。国企党组织本身享有的针对董事高管的人事任免权、薪酬决定权以及针对"三重一大"的决策权,将成为监事会与党组织融合后对公司经营管理实施高效监督的有力保障。

关键词

党组织;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集中参与;监事会

结构框架

一、党组织参与国企治理的依据及演进历程
二、党组织有机融入国企治理制度的方式:理论梳理和总体制度框架
(一)党组织融入国企治理制度的理论依据及初步实践
(二)党组织融入国企治理制度的方式
三、党组织与监事会有机融合的路径:聚焦于国企监督
(一)组织和行为方式
(二)“党员监事”的基本任职条件
(三)监事会高效履职的保障机制
(四)构建以信息权为基础的同意保留制度
四、结语


(实习编辑:王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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