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新规释评

作者:刘保玉 中国政法大学 

第35133篇 《法商研究》 2020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0/10/20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担保物权  #抵押权

内容摘要

以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和制度供给为宗旨,借鉴功能主义的实质性担保物权立法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担保物权制度作了重要修改:拓展了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了非典型物的担保地位;改变了担保财产的描述方式、扩张了担保财产的范围;统一了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完善了担保物权顺位规则;改进了流担保效力规则的表述、统一了担保物权实现规则;并对抵押权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关于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流押和流质条款的效力、登记备案的不动产租赁权与抵押权的效力关系、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范围的封闭式兜底条款、登记设立的权利质权的追及效力、商事留置权的适用条件等方面的问题,则有待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或制度完善。

关键词

民法典;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担保合同

结构框架

一、担保合同范围的拓展与非典型物担保地位的明确
(一)立法精神
(二)规范意旨
二、担保财产描述方式的变化与担保财产范围的扩张
(一)担保财产描述方式的变化
(二)担保财产范围的扩张
三、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统一和担保物权顺位规则的完善
(一)构建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
(二)统一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顺位规则
(三)增补非登记担保物权竞存时的顺位规则
(四)增设动产购置款抵押权超级优先顺位的规定
四、流担保效力规则表述的改进与担保物权实现规则的统一
(一)流担保条款效力规则表述的改进
(二)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对非典型担保物权的准用
五、抵押权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一)抵押财产处分规则的修改与抵押权追及效力的肯定
(二)动产抵押权规则的变革
(三)抵押权与租赁权、居住权的效力关系
六、余论


(助理编辑:徐晓音)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