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风险管理概念在经济学(企业管理学)和法学语境下的不同涵义
三、涉及风险管理的德国法律规范和“准规范”
(一)《商法典》中
(二)《股份法》中
(三)作为“准规范”的IDW审计标准
四、现行法律规范下董事会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义务
(一)《股份法》框架内
(二)《商法典》框架内
(三)《德国公司治理准则》框架内
五、《企业会计现代化法》对风险管理所做的具体革新及其影响
(一)审计人员应《商法典》第317条第2款要求须对《企业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二)相关标准的漏洞填补作用得到确认
(三)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决算审计人员的义务得到明确和拓宽
(四)《商法典》第289条第5款中企业状况报告义务的具体内容得到明确
六、结语及启示
(实习编辑:鲍生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