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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论监事独立性概念之界定 ——以德国公司法规范为镜鉴

作者:杨大可 同济大学 

第35136篇 《比较法研究》 2016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0/9/2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商法  #公司治理  #监事会

内容摘要

无论在德国还是中国,实现“监事独立”都是一项浩大工程。通过与学界和实务界的长期密切交流,德国立法者在界定监事独立性概念(包括任职前和履职中)方面已积累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特别是随着2012版《德国公司治理准则》的出台,德国即将率先完成此项工程。反观我国,由于现行公司法规范仅从监事候选人的“履历污点”角度对其消极任职资格提出要求,而未对其任职后独立性的保有和丧失给予必要关注,因此监事在履职过程中经常受到“利益冲突”的困扰以及来自大股东或作为大股东代表的经营管理层的不当干预,实现“监事独立”之路仍然任重而道远。德国此次对监事独立性丧失原因的拓宽也使得确定独立性概念的具体内容越发困难。是故,有必要对德国目前开放性的监事独立性概念进行合理界定,以期为我国实现“监事独立”之路指出可能的前进方向。

关键词

《股份法》;《德国公司治理准则》;监事独立性;利益冲突

结构框架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二、监事独立性概念的第一个层面:监事候选人的独立性要求
三、监事独立性概念的第二个层面:监事履职过程中独立性的保有及丧失
(一)德国监事会制度发展历程梳理
(二)《德国公司治理准则》概况
四、监事履职过程中独立性概念的具体内涵
(一)存在可能产生重大且持续利益冲突的关联关系
(二)导致监事丧失独立性的其他可能情形
五、结语和启示
(一)监事独立性概念的第一个层面——监事候选人的独立性要求
(二)监事独立性概念的第二个层面:监事履职过程中独立性的保有及丧失


(实习编辑:鲍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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