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商法|德国公司合规审查实践中董/监事会的分级合作及启示

作者:杨大可 同济大学 

第35148篇 《证券市场导报》 2016年第11期

发布日期:2020/9/2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商法  #董事会  #监事会

内容摘要

在德国公司实践中,当企业已经或可能出现合规问题时,董事会与监事会各自负有特定义务且在实施合规审查时存在合作可能。具言之,为充分证明已合格履行经营管理职责,董事会有义务通过内部审查探明合规问题的发生原因。但若有证据表明董事自身违反义务,则由监事会实施查明行为;此行为仅限于履行监督义务所必要之范围,同时查明手段亦受严格限制。在实施内部审查时,董事会和监事会可基于公司利益开展广泛合作。原则上,二者协商确定具体合作方式(“行动纲领”)。在合作中,二者仍须合格履行各自义务并保证对方审查行为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为应对我国企业合规管理运行不畅的现状,立法者应从确定和完善合规机构及人员的组成及其权责分配以及在合规审查中的具体合作方式等方面做出切实努力。

关键词

合规审查;查明义务;经营管理职责;监督职责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缘起——我国合规管理实践现存问题剖析
二、作为合作审查基础的董/监事会职责划分 
(一)董事会在合规审查中的职责
(二)监事会在合规审查中的职责
三、董事会与监事会在合规审查中的分级合作
(一)董事会优先审查
(二)监事会与董事会平行审查
(三)董事会与监事会联合审查
(四)需要强调的问题:委托外部专业人员提供协助
四、结论及启示


(实习编辑:丁一)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