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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德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信息权制度评析及启示

作者:杨大可 同济大学 

第35149篇 《德国研究》 2015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0/9/2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商法

内容摘要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国的公司治理水平,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能力,经过长期的公司法实践并借助与学界的密切交流,德国《股份法》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创设了一套既完整又行之有效的信息制度。监事会由此可以通过董事会主动作出的内容广泛的定期报告,特殊情况下的特别报告以及监事会针对特定情况要求董事会作出的提案报告,甚至通过行使《股份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的直接查阅及审查权,获得全面、真实、及时的公司信息,并以此为基础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有针对性的高效监督。无论是德国《股份法》赋予监事会的强大信息权,还是对董事会制作报告的内容和形式上的要求,均对旨在加强我国监事会监督能力的未来公司法规范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

德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的信息权;董事会报告;直接查阅及审查权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监事会信息权的发展脉络与概览
三、董事会的报告
(一) 董事会主动作出的报告
(二) 董事会应要求作出的报告
(三)报告规则
四、监事会的直接查阅及审查权
五、监事会通过职工获取信息的权利
六、结语及启示


(实习编辑: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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