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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反思国有上市公司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以 2018 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为起点

作者:杨大可 同济大学 

第35150篇 《北方法学》 2019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0/9/2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公司法  #监事会

内容摘要

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漠视”上市公司专门委员会设置规则的背景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主体、设置权限、组成和主要职责作出规定。但将董事会作为专门委员会设置主体可能加剧国有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故应将专门委员会置于监事会之下。原因在于,《民法总则》对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使监事会成为可供国企党组织选择的耦合对象,监事会的核心职责亦与党组织的领导及政治核心作用高度契合,党组织所享有的针对董事高管的人事任免权、薪酬决定权以及针对“三重一大”的决策权将成为监事会实施高效监督的有力保障。

关键词

国有上市公司;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设置主体选择:董事会抑或监事会
(一)域外经验
(二)本土实践及反思
三、设置权限界定:专门委员会可能的类型及性质
四、专门委员会的权与责
(一)审计委员会
(二) 提名委员会
五、专门委员会的内部秩序与履职保障
(一)内部秩序
(二)履职保障
六、结语


(实习编辑: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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