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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制

作者:邢会强 中央财经大学 

第35160篇 《比较法研究》 2020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0/10/1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个人信息  #人格权  #民法典

内容摘要

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生物信息,具有独特性、直接识别性、不可更改性、易采集性、不可匿名性等特征。目前,人脸识别技术在实践中参差不齐,误差很大,尽管其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人力成本,但其风险也不可小觑。人脸识别技术的风险大于收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鉴于人脸识别的应用场景很多,应采取场景理论、风险预防理论以及在此基础上提炼的同一性与差异性相结合的规制原理予以规制。具体来说,我国应对人脸识别建立健全一体适用的安全与责任底线,区分公私部门并配置不同的规制重心,同时对人脸信息的采集施加比对一般个人信息的采集更强的规制力度。

关键词

人脸识别;生物识别;个人信息;场景正义;风险预防原则

结构框架

一、 人脸识别技术的特征、收益与风险
(一)人脸的特征与人类识别技术的特征
(二)人脸识别技术的收益与风险
二、国外对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制
(一)国外对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制
(二)国外对人脸识别予以特别规制的背景与原因
(三)国外对人脸识别进行法律规制的经验启示与借鉴
三、完善我国人脸识别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对人脸识别法律规制的现状
(二)对人脸识别进行法律规制的原理
(三)对人脸识别进行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


(助理编辑:萨日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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