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债法总则缺失之弊
(二)例外情形的存在不是否定债法总则的理由
二、我国民法典中的实质债法总则与债法体系
(一)《民法典》第118条第2款为我国债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二)《民法典》第468条确立了我国实质债法总则模式
三、我国民法典中实质债法总则的规则体系
(一)识别的若干标准
(二)我国《民法典》债法总则规定的具体识别与体系建构
四、“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解释论探索
(一)“根据其性质”并非指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性质差异
(二)债的不同标的的性质差异是“根据其性质”的重要内容
(三)“根据其性质”应扩及“目的”
五、实质债法总则的体系效益
(助理编辑:林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