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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物质性人格权的性质与立法原则

作者:孟勤国 武汉大学 

第35229篇 《法学家》 2020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0/11/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人格尊严  #人格权

内容摘要

物质性人格权是否具有积极利用的属性是人格权理论的重大争议问题。肯定说认为物质性人格权也具有积极利用的属性,否定说依据康德的“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目的公式予以否定,进而将物质性人格权限于防御性权利。但是,否定说误读了康德的目的公式,也没有注意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观点。康德目的公式的本意是“人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黑格尔、马克思发展了康德的目的公式,并不排斥物质性人格权的积极利用。物质性人格权的积极利用属性源于人的生物性,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应为立法高度重视。物质性人格权兼具防御性和积极利用性,立法应在伦理优先,兼顾利益的原则下,充分肯定物质性人格权的积极利用,同时对物质性人格权的积极利用予以法定限制,确保物质性人格权的积极利用实现人的“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初步体现了这一原则,但如何合理把握物质性人格权积极利用的度,任重道远。

关键词

人格权;防御性;积极利用性;康德目的公式

结构框架

(本文作者:孟勤国 牛彬彬)
引言
一、防御性权利之说的由来和依据
二、如何理解“人是目的不是手段”
三、积极利用是物质性人格权的固有属性
四、物质性人格权积极利用的立法原则


(助理编辑:朱培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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