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衡平法:形式意义抑或实质意义
(二)信托法在缺乏形式衡平法的法域广泛传播
(三)撕掉英美衡平法标签的信托法
(四)商事信托法:排斥衡平法观念?
二、特殊的法律关系———信义法律关系
(一)信义义务的本质是法定义务
(二)信义义务规则的任意性
三、特殊的财产法和财产权
(一)信托财产并非独立的财产权
(二)信托受益权的性质
四、特殊的主体法或者组织法
(一)作为组织法基础理论的“财产分割理论”
(二)信托法为非法人组织提供组织法规则
(三)我国《民法典》中的遗憾
(四)信托的法人化(主体化)?
五、特殊的民事救济———归入权和拟制信托
六、代结语:信托法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鲶鱼”
(助理编辑:李慧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