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规范目的
(二)适用范围
二、禁止高利放贷
三、借款利率规制
(一)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规制
(二)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制
(三)残留的问题
(四)小结
四、“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形
(一)规范属性
(二)要件: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
(三)效果:视为没有利息
五、“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情形
(一)要件:“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二)效果:原则有偿
(三)效果:例外无偿
六、超额利息的抵充
(一)“当然抵充”的裁判立场
(二)“抵销型抵充”与“当期型抵充”
(三)法性质的判断
七、证明责任
(一)贷款人的举证
(二)借款人的抗辩
(助理编辑:李永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