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同意规则的实施困境
(一)告知同意中的结构性问题
(二)信息主体的认知问题
(三)告知同意的内在悖论
(四)小结
三、现有解决思路的不足
(一)抽象的场景导向理念
(二)不易界定的敏感信息与一般信息
(三)并不可靠的“匿名化”
四、“同意”困境的解释论出路
(一)告知同意的规范内涵
(二)同意强度的区分适用:“行为区分说”之提倡
五、结论
(实习编辑:江超男)
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规范之一,告知同意规则已以“入典”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以确立。然而,该规则的实施面临困境,其中既有结构性问题,也有认知问题,更有内在悖论。这也意味着该困境难以彻底解决,只能采取缓解之策。已有的几种解决思路均存在难以克服的问题,并不理想。有必要在法典体系的视野下,基于解释论的立场求得“同意”困境的化解之道。个人信息保护的同意规则旨在保障自然人的信息自主和信息自决,此规范的评价基础是尊重人格尊严和自由发展。依据不同类型的处理行为是否触及人格尊严和自由发展这一核心利益,区分适用明示同意与默示同意,既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可提供更佳的行为指引和裁判指引,又可为化解困境打开通道。
个人信息保护;告知同意;行为区分说;民法典;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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