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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快递物品毁损的限额赔偿论

作者:孙良国 吉林大学 

第35513篇 《当代法学》 2021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1/4/2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赔偿损失

内容摘要

未保价快递丢失是否要根据货物真实价值承担全部损失,是一个有争议的实践问题,更是一个需要进行深入理性分析的理论问题。在基础观念上,此问题需要以反歧视和平等对待为观念前设。从规范意义上,限额赔偿责任既符合信息逻辑,也符合法律设计逻辑。前者主要包括: 快递服务合同的定价与快递物品实际价值并不相关,限额赔偿符合分层预防实践,避免寄件人的投机。后者主要包括: 寄件人是快递物品价值几乎零成本的信息知悉者,也是可通过不同方式以最低成本避免可能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即使保价也适用于全额赔偿的观点难以理解。

关键词

快递丢失毁损;限额赔偿;信息;法律设计;最小成本避免者

结构框架

一、《邮政法》第47条的司法适用与平等、公平价值的规范意义
(一)《邮政法》第47条在快递服务合同中的适用
(二)平等与公平价值对解释《邮政法》和《快递暂行条例》的规范意义
二、作为规范判断的限额赔偿及其信息基础
(一)作为规范判断的限额赔偿
(二)限额赔偿的信息逻辑
三、快递物品毁损灭失限额责任的法律设计逻辑:谁能以最小成本避免损失
(一)谁能以最低成本获得该货物的信息
(二)谁能够以最低的成本减少损失
四、快递物品毁损灭失规则的初步设想及两个拓展
(一)初步设想
(二)扩展之一:保价更不能适用全额赔偿
(三)拓展之二:成功获得全额损害赔偿的实践不否定限额赔偿
结语


(助理编辑:江超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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