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 民事权利的生死机理
(一)权利能力的本质规定
(二)胎儿保护的民法机理
(三)著作人格权批判
(四)财产继承与身后自主
二、死者“人格”的利益结构
(一)死者“人格”的意义脉络
(二)死者“人格”与公共利益
(三)死者“人格”与个人利益
三、死者“人格”的法律救济
(一)救济范围
(二)规范基础
(三)保护期限
四、结语
(助理编辑:赵丽华)
死者“人格”的保护模式有直接与间接之分,我国及比较法均无统一立场。但权利(能力)存在“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生死机理,法律对胎儿、著作“人格权”、财产继承及“身后自主权”的保护均不构成例外。人死之后不能享有任何权益,但其生前形象作为符号世界的一部分,具有认识论和实践论上的双重公益;同时,死者近亲属与后代享有祭奠、追思的利益。死者 “人格”的保护范围应限于维护死者生前形象的“名誉”,请求权基础则可在民法体系内解决:《民法典》第994条具有基础地位,第185条则起补充作用,旨在通过公益诉讼保护无近亲属的英雄烈士。《民法典》应将具有重大贡献的历史人物通过漏洞填补的方式纳入第185条的保护范围。
死者人格;权利能力;公共利益;英雄烈士;历史人物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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