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保证金与“特定化”要件
三、保证金定性与公示的两难选择
(一)金钱质押的逻辑悖论
(二)债权质押的法律适用难题
四、保证金双重属性说的提出
(一)货币的定义
(二)账户中的保证金在与开户行外的交 易中应认定为金钱
(三)账户中的保证金在与开户行的交易中应认定为债权
五、结语
(助理编辑:李永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0条规范的“保证金”指的是作为担保物权的保证金,以“控制”作为公示方式,不以“特定化”作为构成要件。在民法典时代,这种保证金在法律构造上应解释为具有双重属性:在与开户行外的主体进行的交易中保证金应该认定为金钱,适用金钱质押的规则,从而将“控制权的移转”解释为“交付”,以符合物权法定原则;在与开户行进行的交易中保证金应该认定为债权,从而适用抵销、破产等规则。
保证金;控制;金钱质押;债权质押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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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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