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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务加入法律适用的体系化思考

作者:夏昊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35599篇 《法律科学》 2021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1/5/2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连带之债  #保证  #债务承担

内容摘要

债务加入介于保证和独立保证之间,系人保之一种。债务加入人负担的债务与原债务构成连带债务,二者于加入之时具有同一性,其后即各自独立发展,仅于连带债务涉他效力的范围内互生影响。在不与其担保功能相抵牾的限度内,连带债务规定自可直接适用于债务加入。债务加入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不存在任何共性,并无可得适用的共通规则。基于利益状况的高度类似性,在不与债务加入的本质特征相抵触的限度内,保证规定原则上应当类推适用于债务加入。体现人保一般性规则的保证规定尤其是保证人资格禁止规定和保证要式规定应予类推适用,以从属性和补充性为前提的保证规定原则上不得类推适用,与连带债务规定存在类似性的保证规定 自无类推适用的必要。公司对外担保规定应类推适用于债务加入,以免滋生法律规避行为。

关键词

债务加入;连带债务;免责的债务承担;保证;公司对外担保

结构框架

一、债务加入作为人保的本质特征
(一)债务加入的担保功能
(二)债务加入的本质特征
二、连带债务规定之适用
三、债务移转共通规则的名不副实
(一)债务加入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异质性
(二)债务移转规定可适用性的具体判断
四、保证规定之类推适用
(一)区分判断的合理性及其基准
(二)关于人保的一般性规则应予类推适用
(三)保证的特殊性规则不得类推适用
(四)其他保证规则
五、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之类推适用
六、结论


(助理编辑:张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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