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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解释论视角下《电子商务法》定制搜索结果条款的规范目的及限制适用

作者:葛江虬 复旦大学 

第35689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1/7/1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电子商务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  #侵权责任法

内容摘要

《电子商务法》第18条第1款(定制搜索结果条款)规定的“个人特征”可划分为设备信息、服务记录、主体身份与行为偏好四类。依文义解释,针对上述特征定制搜索结果的电商均被要求提供自然结果选项,否则即产生法律责任,导致适用范围过宽的后果,有予以限制适用之必要。由目的解释出发,定制搜索结果条款的规范目的应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定制搜索结果的行为性质与特征,“合法权益”应指向消费者知情权与受尊重权。其他消费者权利因法律保护竞争秩序、促进社会整体福利而作用于消费者的反射利益则不应包括在内。若定制行为未侵害前述两种权利,则不应适用定制搜索结果条款。根据对《电子商务法》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体系解释,定制搜索结果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可分为“侵害知情权型”与“侵害受尊重权型”两大类型。前者的判断标准在于经营者是否真实、全面地披露其定制搜索结果之相关情况;后者的判断标准在于经营者定制搜索结果是否存在实质性歧视。

关键词

定制搜索结果;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为歧视;大数据杀熟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文义解释视角下《电子商务法》第18条第1款限制适用的必要性考察
(一)适用范围的确定:以“个人特征”为中心
(二)限制适用的必要性
三、目的解释视角下《电商法》第18条第1款限制适用的路径推演
(一)作为规范目的的“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直接保护视角下的合法权益界定
(三)间接保护视角下的合法权益界定
(四)小结
四、体系解释视角下限制适用的具体制度安排
(一)作为责任构成要件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搜索结果定制行为
(三)侵害消费者受尊重权的搜索结果定制行为
(四)小结
五、结语


(实习编辑:史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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