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供应链金融背景下存货动态质押的疑点问题研究——以“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5条为中心

作者:常鹏翱 北京大学 

第35741篇 《清华法学》 2021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1/8/10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司法解释  #金融担保创新  #动产质权  #占有

内容摘要

作为供应链金融的一种主要形态,存货动态质押有动态的担保结构,随着存货的流动而有质权设立、消灭的动态过程,但其标的物特定,不同于浮动抵押。监管人介入存货动态质押的全生命周期,形成质押与监管并存的格局。出于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控制存货,共同占有是存货动态质押的设立方式。存货动态质押中的质物保管义务由出质人负担,这既不影响存货质权的设立,也不会导致其消灭。除非另有约定,否则监管人因保管不善导致存货毁损灭失,应向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监管人未尽监管义务,对质权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时,应注意出质人、质权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

存货动态质押;供应链金融;动产担保结构;质押监管;共同占有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存货动态质押在供应链金融实践中的运作规律
(一)基于存货流动性的动态担保结构
(二)存货动态质押与质押监管并存
三、存货动态质押不同于浮动抵押
四、共同占有是存货动态质押的设立标准
(一)监管人控制存货的方式
(二)存货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占有
(三)共同占有的正当性分析
(四)共同占有是存货动态质押的设立标准
五、存货保管义务由出质人负担
(一)存货保管义务由谁负担?
(二)出质人负有存货保管义务
(三)保管义务的实际承担人
六、出质人、质权人的行为对监管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
(一)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影响
(二)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影响
七、结语


(实习编辑:林伟)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