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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深层链接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实质提供标准

作者:蒋舸 清华大学 

第35744篇 《现代法学》 2021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1/8/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著作权  #著作权的保护  #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

内容摘要

纵观著作权权能的历史发展与现行范围,作品利用行为的责任定性包含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权利人开发某种利用行为潜在的社会福利能力越强,该利用行为越可能引发责任;另一方面,利用者对内容和传播方式的干预程度越高,越可能引发直接侵权责任。深层链接的侵权责任同样由这两项因素判定,而与服务器生成复制件这一技术特征无必然联系。如果非跳转链接对内容的选择程度很高,对内容展示和传输方式的干预很强,以致用户能够直接从设链网站获得作品,则深层链接成立直接侵权,这种判定方法可称为“实质提供标准”。该标准与现有学说均有区别,模糊性、效果取向和部分深层链接应予免责等顾虑都不足以影响“实质提供标准”的合理性。

关键词

深层链接;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权能;直接侵权;实质提供标准

结构框架

一、深层链接的直接侵权责任认定欠缺“标准之标准”
二、权能内涵的“标准之标准”是产权逻辑
(一)产权逻辑的核心是私有化的收益率
(二)权能扩张是产权逻辑的历史反映
(三)权能内涵是产权逻辑的实在法体现
三、产权逻辑视角下深层链接的直接侵权责任
(一)技术形态不是法律责任的决定因素
(二)不同链接行为的利益衡量结果不同
(三)深层链接责任定性的“实质提供标准”
四、对可能质疑的回应
(一)“实质提供标准”过于模糊
(二)“实质提供标准”引入过多效果考虑
(三)某些具体的实质提供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五、结论


(实习编辑:胡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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