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实践中法律行为“名”“实”关系的冲突形式
(二)法律行为定性:意思表示的规范评价
二、意思表示解释理论下的内容决定论
(一)“经验/规范”二元方法体系下的意思表示解释
(二)法律行为“名义”无价值的例外
三、意思表示解释中“目的”的意义
(一)“唯目的论”解释的原则性否定
(二)例外情形下的目的论解释
四、结论
(实习编辑:马宇航)
法律行为的定性本质上属于意思表示解释的任务,是法秩序在意思表示解释理论框架下对法律行为作出的初次评价。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行为的名不副实既可能表现为法律行为名义与内容的偏离,也可能表现为法律行为内容与目的的偏离。对于法律行为的定性而言,原则上应坚持内容决定论的立场,以法律行为内容确定的权利义务构造对该法律行为进行定性。法律行为的名义原则上不影响法律行为的定性结果,仅在例外情形下可能成为解释者予以参照的重要因素。应当从原则上否定纯粹目的论的定性方式,拒绝“穿透式”的法律行为定性,仅当法律明文授权,或法律行为本身的性质要求如此时,方能以目的作为法律行为定性的决定性依据。
法律行为定性;意思表示解释;类型自由;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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