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印章有无对法律行为的影响
(二)印章真伪对法律行为的影响
(三)小结:印章作为事实抑或规范
二、貌合神离的印章与形式
(一)明文规定的欠缺
(二)形式与印章的功能区分
(三)小结:手段与目的的平衡
三、以权限为锚的印章
(一)不代表真实权限的印章
(二)并不充分的印章信赖
(三)小结:权限为本、印章为表
四、无本之木的独立生效要件
(一)强调印章思路的实质:法人与印章合一
(二)“人章合一”对法人本质的背离
(三)从合一到分离:制度背景的变迁
五、结论
(实习编辑:王滢)
在涉及法人特别是公司行为的案件中,印章的有无、真假常会成为裁判争点。对此,实践中有不强调印章和强调真实印章两种不同的思路。但是,无论通过解释现有规则还是续造新规则,都无法证成加盖真实印章的必要性。法律行为的形式、代理权等现有规则只能将印章作为待涵摄的事实,而不能将印章纳入法律适用的大前提之中。将印章作为独立的生效要件会割裂组织体和成员之间的联系,扭曲法人的本质。因此,印章只具有增信、降低交易成本等经济上的重要性,但不具有特别的法律规范意义,否则会和现有制度及体系发生严重冲突。
印章;合同形式;代理权;法人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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