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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身份关系协议”准用《民法典》合同编的体系化释论

作者:冉克平 武汉大学 

第35785篇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1/8/30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合同编  #民法典  #婚姻家庭继承  #婚姻家庭编

内容摘要

《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的准用条款系沟通家庭法与合同法、伦理秩序与交易体系的桥梁,是受立法者指引和授权的高度概括的价值评价条款,本质上仍然属于法律解释范畴,有赖于法教义学的具体化和类型化。意思自治原则适用领域的扩大与婚姻家庭编的内在价值秩序共同为身份关系协议准用合同编乃至总则编提供了价值基础。身份关系协议可以被类型化为纯粹身份关系协议、身份财产混合协议以及身份财产关联协议,三者的伦理性渐次减弱而财产性趋强。法官在个案中既要依据婚姻、收养和监护等身份关系协议的事实构成和性质来评价和发掘合同编和总则编之中被援引法条的规范意旨,还要论证该规范意旨与婚姻家庭编的原则以及待决身份关系协议的伦理属性不相排斥,避免“参照适用”条款沦为交易规则过度市场化、工具化身份关系协议和“反噬”家庭法的通道。

关键词

合同编;身份关系协议;婚姻家庭编;参照适用;伦理性;体系化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法典》第464条的法律性质与方法论意义
(一)《民法典》第464条“参照适用”的法律性质
(二)《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的方法论意义
三、依据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准用合同编的判断
(一)对身份关系协议准用合同编的积极判断:以历史变迁为视角
(二)身份关系协议准用合同编的消极判断
四、身份关系协议的规范阐释及其类型分析
(一)身份关系协议的规范解释
(二)“身份关系协议”的涵义及其类型分析
(三)小结
五、纯粹身份关系协议对《民法典》合同编的准用
(一)对纯粹身份关系协议成立准用合同编
(二)对纯粹身份关系协议意思表示瑕疵准用合同编
六、身份财产协议对《民法典》合同编的准用
(一)合同和法律行为效力规范的准用
(二)合同履行规则的准用
(三)合同的救济规则的准用
(四)委托合同规则的准用
七、结论


(实习编辑:胡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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