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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算法说明义务

作者:吕炳斌 南京大学 

第35806篇 《现代法学》 2021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1/9/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权  #知情同意原则

内容摘要

告知同意系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核心规范。告知中的“明示”要求和充分性要求均蕴含着说明义务。在应用算法的自动化决策场合,个人信息处理者也应承担相应的“算法说明义务”。算法说明义务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不仅共享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说明义务的正当理论,还具有若干额外的补强理由,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抵触性的理由;这些理由相互作用,决定了算法说明义务的限度。算法说明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知情,该义务指向关于算法技术及其应用方面的有用信息,但无需涵盖算法的技术细节和复杂的数学解释。为弥补算法说明义务的不足,可辅之以算法问责制,对算法进行协同治理。

关键词

个人信息处理;算法决策;告知同意;说明义务;算法说明义务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算法说明义务的规范推演路径
(一)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告知义务到说明义务
(二)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说明义务到算法说明义务
(三)算法说明义务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的双重规范依据
三、算法说明义务的正当性证成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说明义务的正当性
(二)算法说明义务的补强理由
四、算法说明义务的范围和限度
(一)算法说明义务面临的障碍
(二)算法说明义务的说明范围及其限度
(三)算法说明义务“有限版”的有益补充
五、结论


(实习编辑:胡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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