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人格权概念的内部结构
(二)人格权概念的规范力与指向性义务
二、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之间的人格权:双重属性的和解
(一)人格权的功能
(二)人格权作为法律权利
(三)人格权的道德权利属性
三、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之间的人格权:人格权保护的动态体系考量
(一)人格权作为宪法权利
(二)人格权保护与其他宪法价值之间的动态协调
四、结论
(实习编辑:林伟)
人格权作为权利,包含了指向性义务,因而具有独立的规范力。这种规范力来源于权利人对指向性义务的控制这种独立于个人利益的个人自治,作为法律权利的人格权必须诉诸来自于人的尊严的道德权利,法律权利的实在化赋予了人格权以法律力量,但道德权利凸显了作为法律权利的人格权的规范限度。这种关系在法领域中,就表现为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人格权和作为民事权利的人格权之间的交互影响关系,人的尊严是共同善的一种而非全部的共同善,使得宪法多元价值的协调成为必要。《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的诸多规范据此得以解释。
人格权;法律权利;道德权利;基本权利;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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