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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夫妻债务的清偿与执行规则

作者:冉克平 武汉大学 

第35868篇 《法学杂志》 2021年第8期

发布日期:2021/10/1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连带之债  #夫妻共同债务  #强制执行

内容摘要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或妻单方行为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包含为夫妻共同生活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两个类型。《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删除“连带”字眼,表明了司法立场的重大转变。夫或妻单方行为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属于“有限连带债务”,责任财产不包括举债方(加害人)配偶的个人财产,但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应由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为平衡夫妻共同体与债权人利益,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先以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再由共同财产清偿。因个人债务而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303条系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不予追加债务人配偶+直接执行”的规范依据,但是应当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上充分保护债务人配偶的利益不受损害。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无限连带债务;有限连带债务;清偿;夫妻共同财产执行

结构框架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及其性质分析
(一)《民法典》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阐释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分析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顺位及其追偿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顺位
(二)夫妻债务的相互追偿
三、夫妻个人债务的执行规则分析
(一)夫妻个人债务执行的实务分歧
(二)夫妻个人债务执行规则的体系化阐释


(实习编辑: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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