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个人信息权的知情决定权能
三、个人信息权的获取权能
四、个人信息权的异议更正权能
五、个人信息权的拒绝权能
(一)拒绝权的行使条件
(二)拒绝权的适用范围
(三)拒绝权的法律效果
六、个人信息权的删除权能
(一)删除权的适用条件
(二)删除权适用的法律效果
七、结论
(实习编辑:顾晨阳)
通过赋予信息主体以个人信息权,可以消除信息利用的“丛林法则”和“公地悲剧”,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增强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管治,在为信息主体提供更加周延的法律保障的同时,促进信息的利用和融合,实现信息之为信息的本质。我国民法典确立了个人信息权的基本框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细化了个人信息权的主体、客体、效力、行使条件、救济手段,从而形成了以个人信息的知情同意权、获取权、异议更正权、拒绝权、删除权等为权能的个人信息权利体系,成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个人信息;权利化;权能;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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