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以传统信息权益规则调整企业数据的理论主张及评析
(二)企业数据保护中“信息内容保护导向”失败的原因
二、作为整体的企业数据保护:一个纯粹的数据问题
(一)作为整体的企业数据保护属于纯粹的数据问题
(二)将企业数据保护定位于纯粹数据问题的法律意义
三、企业数据利益的法律形态:有限的数据自我控制
(一)企业数据利益的法律来源
(二)企业数据利益与企业有限的数据自我控制
四、企业数据的法律保护模式
(一)侵权法保护
(二)合同法保护
(三)竞争法的保护
五、结语
(实习编辑:刘茜雅)
企业数据权益在法律上如何定位和保护是当前互联网法学面临的理论难题。既有的理论主张主要从信息私权和财产权角度试图将数据纳入实体权利的框架中,参照传统私权规则来对企业数据进行调整。信息私权中的“数据库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与企业数据保护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但在实质利益形态和涵盖范围上有根本差别,由此导致“信息内容保护”导向的失败。企业数据保护问题源于互联网的普及,只在数字技术语境中才有意义,故必须在区分信息问题和数据问题类型的背景下进行考察,由此企业数据权益应在整体上作为一个纯粹的数据问题予以讨论,企业数据财产理论因其客体无法确定很难成立。企业数据在利益形态上表现为对现实数据的有限自我控制,这种事实控制所含法律利益本质上体现为信息自由。基于此,企业数据的保护应当以维护数据的控制为基础,可通过侵权法、合同法和竞争法对围绕数据控制的争夺可能涉及的各种实际利益进行保护。
数据权益 数据库 信息私权 数据控制 纯粹数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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