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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信托财产独立性研究——以对委托人的独立性为分析对象

作者:赵廉慧 中国政法大学 

第35878篇 《法学家》 2021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1/10/1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信托  #破产法  #信托财产

内容摘要

信托财产相对于委托人的独立性是一个被忽视的问题,此研究不仅对理解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非常重要,对深化理解信托的本质和信托运作机理也至关重要。委托人通过一个处分行为,把信托财产和自身的责任财产分离,初步实现信托财产的部分独立性效果。委托人保留或弱或强的权利并不必然导致信托财产丧失独立性。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设立的可能后果而非必然后果,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只能首先产生针对委托人的独立性,至于能否产生针对受托人的独立性,取决于是否进行信托登记公示或者受托人是否履行分别管理义务。

关键词

信托财产独立性;破产隔离;被动信托;可撤回信托

结构框架

引言
一、财产独立的实现方式:转移还是处分
(一)转移:以 “人格”实现责任隔离
(二)从转移到处分:以宣言信托为例
二、委托人权利保留和信托财产独立性
(一)问题再细分
(二)被动信托
(三)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
(四)可撤回信托
三、“信托财产独立性”:一种过程的观点
(一)信托财产独立性并非信托生效要件
(二)对委托人的独立性:“独立”的第一步
(三)公示:“独立于委托人”和 “独立于受托人”的关联


(实习编辑:史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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