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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婚姻属性的民法典体系解释

作者: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第35922篇 《环球法律评论》 2021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1/11/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婚姻  #体系解释

内容摘要

与此前的合同法不同,我国《民法典》第464条明确婚姻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之有关规范,说明合同与婚姻具有内在联系性。但关于婚姻的性质,历来存在契约说与非契约说之争,如果仔细分析婚姻之结构和过程,婚姻缔结与一般的合同缔结过程确有不同——没有“要约+承诺”的商讨过程,仅有结婚之合意,且该合意仅在登记之时面向登记机关表示。真正类似于债权合同的是婚约,婚约的缔结过程才是真正的合同,其不仅有“要约+承诺”的过程,而且有“讨价还价”式的商讨。而婚姻合意非常类似于物权合同之缔结,相对于婚约,其也是独立和无因的:无论婚约是否有效,不影响婚姻的效力;且其有效是绝对的。民法上的物权合意尽管具有无因性和独立性,但是一旦原因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相关给付就会失去根据,将通过不当得利处理。但结婚登记之合意却绝对与原因隔离,不受后者效力影响。婚约在我国《民法典》上没有规定,其效力在学说上存在模糊性。应参照适用合同法认定其效力,但不得强制结婚,仅仅在狭窄的范围内认有缔约过失责任。婚约也不具有一般合同(如买卖合同)意义上“预约”的性质和效力。

关键词

婚姻关系;合同;婚约;结婚;离婚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婚姻的契约型分析
(一)“契约说”的诸种主张及其问题
(二)“非契约说”的诸种主张及其问题
(三)小结:婚姻关系的约定性质
三、婚约与结婚的关系
(一)婚约与结婚登记的关系
(二)法定权利义务不影响婚约的契约性
(三)约定离婚事由的效力
四、结论


(助理编辑: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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