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赋予动产物权以登记能力对公示公信原则的影响
(一)公示及公示的对象
(二)赋予动产物权以登记能力对民法典效力体系的影响
三、赋予动产物权以登记能力对动产担保物权体系的影响
(一)基于动产抵押的考察
(二)基于浮动担保的考察
(三)基于所有权人对己物登记能力的考察
四、不动产物权适用“合同生效产生且登记对抗”的弊端
五、民法典之解释论下的弊端克服
(一)坚持“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区分体系
(二)扩大解释“登记对抗”的第三人范围
(三)正确确定浮动担保在物权效力体系中的效力
(四)明确动产抵押的种类
(实习编辑:莫妍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