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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财产权利“登记能力”对物权效力体系的影响

作者: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第36000篇 《法商研究》 2021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1/12/10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物权  #登记对抗模式  #债权

内容摘要

哪些财产权利可以登记,哪些财产权利不可以或者客观上不能够登记,属于登记能力问题。一方面,有些本来就没有登记能力并按照法律规定其通过占有或者交付就可以完成公示并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目的的动产物权,我国民法典不恰当地赋予了登记能力,且赋予其登记对抗效力,如动产抵押权;另一方面,对于很多原本具有登记能力的不动产物权,我国民法典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就可以产生,登记也仅仅具有对抗效力,如地役权。如此一来,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将变得困难,民法典的效力体系也将受到冲击。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已经体现出这一安排的不妥当性,应当在民法典的实施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如司法解释的补充、概念的限缩解释或者扩大解释,来加以克服。

关键词

民法典;登记能力;登记对抗;物权;债权

结构框架

一、登记能力在民法典物权效力体系中的意义
二、赋予动产物权以登记能力对公示公信原则的影响
(一)公示及公示的对象
(二)赋予动产物权以登记能力对民法典效力体系的影响
三、赋予动产物权以登记能力对动产担保物权体系的影响
(一)基于动产抵押的考察
(二)基于浮动担保的考察
(三)基于所有权人对己物登记能力的考察
四、不动产物权适用“合同生效产生且登记对抗”的弊端
五、民法典之解释论下的弊端克服
(一)坚持“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区分体系
(二)扩大解释“登记对抗”的第三人范围
(三)正确确定浮动担保在物权效力体系中的效力
(四)明确动产抵押的种类


(实习编辑:莫妍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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