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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嗣后财产灭失、相反行为与遗嘱效力

作者:刘征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36013篇 《法学研究》 2021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1/12/1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遗嘱继承与遗赠  #遗产  #民法典  #类推适用

内容摘要

遗嘱处分在遗产法定移转对象和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之间形成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所处分对象的差异可分为概括性处分、种类财产型处分和特定财产型处分。只有特定财产型处分中才可能因遗产中无该特定财产而生债务履行不能问题。至于履行不能之效果,在债法免除给付义务效果之外作无效或者不生效之特殊处理实无必要。宜将特定财产的灭失分为遗嘱人行为所导致的财产灭失和其他法律事实所导致的财产灭失。前一种情形需要首先判断是否适用相反行为规范,再考虑给付义务免除问题。后一情形中不能类推适用物上代位规范,只能通过意思表示解释缓和给付义务免除的严苛效果。相反行为规范在性质上属于可反驳的推定性规范。行为与撤回意思表示之间是否存在高度盖然性,是具体类型判断的基准。这一标准在代理、法律行为解消等复杂场合均有适用空间。相反行为不应仅局限于针对特定财产的法律行为,还应涵盖离婚、解除收养关系等其他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和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亦有通过法律续造纳入相反行为的可能。

关键词

相反行为;特定财产;遗嘱撤回

结构框架

一、遗嘱处分客体类型与嗣后财产灭失
(一)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债权效力
(二)种类财产型遗嘱处分
(三)特定财产型遗嘱处分
(四)特定财产灭失的类型区分
二、作为推定规范的相反行为规范
(一)拟制说与形式强制
(二)可反驳的撤回推定
三、法律行为作为相反行为的特殊问题
(一)法律行为的范围
(二)代理中的相反行为界定
(三)法律行为解消时的撤回推定
四、作为相反行为的其他行为
(一)将其他行为纳入相反行为的妥当性
(二)事实行为
(三)准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
结论


(实习编辑:张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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