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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跨法域合同纠纷中强制性规范的类型及认定规则

作者:陈醇 浙江师范大学 

第36020篇 《法学研究》 2021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1/12/2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强制规范  #合同履行  #缔约过失

内容摘要

在传统二分法关于管理性强制规范与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区分之外,缔约过失理论以及对赌合同纠纷裁判采用的区隔论均隐含着对强制性规范的区分。联结传统二分法、区隔论与缔约过失理论,可以将合同流程分为缔约、效力与履行三个基本阶段,合同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接触介面也可从合同效力的单一介面拓展至合同流程的全部介面。相应地,强制性规范可以分为缔约性强制规范、效力性强制规范与履行性强制规范,以实现合同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价值融合与最大化。在跨法域合同纠纷的裁判中,应当以全介面理念为基础,在不减损其他部门法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其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介面的强制,以最后规则、补救规则、可能规则作为认定强制性规范类型的方法,并以此为基础更新跨法域合同纠纷的裁判理由。

关键词

强制性规范;对赌协议;缔约过失;合同效力;合同履行

结构框架

一、跨法域合同纠纷中强制性规范的既有分类及认定规则
(一)传统二分法及其认定规则
(二)对赌合同纠纷裁判中隐含的分类及其认定规则
(三)缔约过失理论中的分类及其认定规则
二、全介面理念下强制性规范的重新分类
(一)合同流程视角下的全介面理念
(二)全介面理念下强制性规范的新分类
(三)新分类的价值依据
三、跨法域合同纠纷中强制性规范的认定规则
(一)强制性规范的认定规则
(二)强制性规范认定的相关建议
结语


(实习编辑: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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