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邻地通行权的名称、涵义厘定及法特性
(二)邻地通行权的比较法观察
二、邻地通行权诸主体的确定
三、邻地通行权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一)邻地通行权的构成要件
(二)符合或满足邻地通行规则的构成要件的法律效果
四、邻地(尤其袋地)通行权与建筑基准法(或城市规划法)的关联
五、对我国《民法典》第291条邻地必要通行权的释明
六、结语
(实习编辑:周茂杰)
邻地通行权是指土地权利人(被围绕地人)在与公路(或通路)无正常(适宜)的联络、导致不能为通常的使用时,得请求相邻土地的权利人(周围地人、围绕地人)容忍自己于必要范围内通行的权利。法特性上其属于不动产相邻关系法系统中的法定权利,相应地乃是对通行地(周围地、围绕地)人不动产土地权利的限制。大陆法与英美法各国家和地区民法大多有此制度或规则的明文。我国《民法典》第291条确立了相邻关系通行权,然其完整的法理、学理、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等的解释论系统尚付阙如,应予以构建或释明,期冀《民法典》的该规则可切实地作用于我国的社会生活与法律实践。
邻地通行权;围绕地与被围绕地;无正常(适宜)的联络;不能为通常的使用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