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功能定位
(二)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体系定位
二、非讼程序作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基本程序模式
(一)程序模式争论中的同异
(二)非讼程序法理和人格权侵害禁令
三、非讼程序法理在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中的规则展开
(一)职权探知和最低程序保障
(二)审查重点
(三)审理期限和结果
(四)裁定效力
四、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作为非讼程序的其他规则
五、结论
(实习编辑:卢琛)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人格权侵害领域中预防性责任形式的快速实现机制,其独立于先予执行和普通的行为保全,是不必然伴随诉讼程序、具有非暂时性和非保全性的人格权独立保护制度。根据此种实体法功能,禁令的程序模式在价值上要权衡程序的便利高效和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保障。基于非讼程序法理的发展和现行法,虽然禁令案件是真正的诉讼案件,但仍可将其作为非讼程序的审理对象,并以非讼程序作为禁令的基本程序模式。据此,禁令程序应采用职权探知主义,建立被申请人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规则,确立非讼程序和诉讼程序之间的合理转换条件和方式,且禁令程序中的裁定不具有既判力。其他的具体程序规则也应根据非讼程序予以解释构建。
人格权侵害禁令;非讼程序;行为保全;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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