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证成
(一)法律行为实质的再回顾
(二)决议与意思表示
(三)对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的多维分析
三、对否定决议法律行为性质诸说的证伪
(一)驳意思形成说
(二)驳商行为说
(三)驳非法律行为说
四、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重述
(一)决议的私法自治内涵
(二)多数决与私法自治
(三)正当程序的应有地位
结论
(助理编辑:张雨佳)
我国民法典已明确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但理论层面依旧存在多种学说争论。对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的证成及其特殊性的法理解释,可以弥补对决议一般性问题研究的不足,缓解决议特殊规则与法律行为一般规则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指导二者的衔接,从而在法律行为体系内建构起决议特则。决议的多数决意思形成机制,虽有别于契约行为的合意意思形成机制,但都体现私法自治。关于决议特则的讨论要因循组织法的视角、基本原则与分析范式,注意区分公司成员的意思与公司的意思、成员行为与公司行为、公司的内部意思与外部意思、决议的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特殊的意思表示结构使得决议在成立、效力规则上与契约行为区别很大,但这并不构成对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的否定和减损。
决议;法律行为;意思形成;意思表示;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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