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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公司债券的私法本质及规则展开

作者:叶林 中国人民大学 

第36257篇 《清华法学》 2022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2/5/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债券  #证券法  #债券纠纷案件

内容摘要

我国公司债券在种类上经历了从企业债券到公司债券,再到债务融资工具的演变过程,反映了我国公司债券融资政策的历史变迁。三种债券均为“公司信用类债券”,具有“还本付息”“有价证券”和“集体因素”的属性,理应适用相同或相似的私法规则,一并适用《公司法》公司债券规则。公司债券表彰的是金钱债权,但因其具有有价证券和集体因素,从而有别于金钱借贷合同。在处理公司债券纠纷时,不应简单适用合同解除的民法规则。立法机关在修改《公司法》中,应当重视公司债券的有价证券地位和集体因素,发展相对独立的公司债券规则体系,分类引入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受托管理人制度,减少对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的过度控制,指导形成统一的公司债券纠纷裁判规则,推动形成符合市场化和法治化要求的公司债券规则体系。 

关键词

公司债券;证券;债券持有人;利益冲突;债券违约

结构框架

一、引 言
二、公司债券规则的实然属性
(一)“三足鼎立”的形成
(二)“三足鼎立”的成因
(三)规范模式的转型
三、公司债券的证券属性:无因性的强弱之间
(一)公司债券作为有价证券的意义
(二)债券凭证和债券权利的分别创设
(三)债券转让的独立性
(四)公司债券的完整效力
四、公司债券的“集体”因素: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
(一)集体行动的困局
(二)三种协调模式
(三)我国的实践
五、公司债券违约:预期违约与交叉违约
(一)预期违约:利息违约与本金违约
(二)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六、结束语


(助理编辑: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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