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统一评价连接点在制定法中的缺失与现有学说的不足
(一)权利客体在商事法律关系评价中的有限意义
(二)法律关系主体作为统一评价连接点的缺陷与非实证性
二、客体意义上的企业经营组织作为商主体的评价基础
(一)营业(活动)概念的不确定性
(二)企业经营组织作为商法典的普遍历史基础与方法论正当性
(三)规范性平均类型意义上的企业经营组织的要素
(四)从客体意义上的企业经营组织再出发
三、私法体系中的商主体:企业经营组织的经营者
(一)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然人作为企业经营者的可能性
(二)营利法人作为法定的企业经营者与其他法人作为企业经营者的可能性
(三)非法人组织及其他自然人的结合作为企业经营者的限度
四、企业经营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实践功能与规范建构意义
(一)一种新的商主体学说的实践意义
(二)商法在企业经营组织理念基础上的展开及商事法律关系的类型
五、结语
(助理编辑:张莹钰)
文献链接:http://journal.pkulaw.cn/NewIssue/Detail/1601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