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正当目的”与“不正当目的”概念选择
(二)《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范分析
(三)“不正当目的具体情形”的规范分析
二、“不正当目的”之司法裁判立场
(一)股东说明目的的裁判规则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裁判规则
三、立法规范构造的反思与再造
(一)现行规定的偏颇与缺失
(二)更精确的规制
结论
(实习编辑:叶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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