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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不正当目的”抗辩研究——《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法教义学分析

作者:李建伟 中国政法大学 

第36460篇 《当代法学》 2021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2/7/2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公司法  #股东  #股东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

内容摘要

为平衡股东权利与公司利益,《公司法》赋权公司以具有“不正当目的”抗辩股东的查阅会计账簿请求权。由于《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抽象且原则,就其司法适用仍有进一步解释的空间。实证研究发现,各级法院在多个审判焦点问题上存在“同案不同判”“类案不类判”的现象,背后则是“同法不同释”。关于“不正当目的”的规范完善与司法裁判要恪守三个基本原则:整体把握目的正当性规则体系,不能孤立、片面视之;明确定位司法有限介入原则,准确解释、审慎适用“不正当目的”条款;完善委托中介机构查阅、限制所获信息的用途等事中和事后规制措施,最终达成各方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

股东查阅权;会计账簿;不正当目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

结构框架

一、“不正当目的”之规范分析
(一)“正当目的”与“不正当目的”概念选择
(二)《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范分析
(三)“不正当目的具体情形”的规范分析
二、“不正当目的”之司法裁判立场
(一)股东说明目的的裁判规则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裁判规则
三、立法规范构造的反思与再造
(一)现行规定的偏颇与缺失
(二)更精确的规制
结论


(实习编辑:叶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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