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对民事主体平等的一般要求
(二)对弱小的特殊性关怀
二、人生前与死后的“拟制性保护”
三、保护“自力更生的人”
四、立足“中人”但鼓励大家做好人
五、组织生活中的“人”
(一)家庭生活中的人
(二)社会组织生活中的人
六、法治政府必须尊重的“人”
七、结语
(实习编辑:叶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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