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二)父母亲权的替代履行
(三)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
二、“权利”话语下隔代探望的两难困境
(一)权利话语与家庭矛盾的激化
(二)权利话语与未成年人利益被边缘化
(三)权力话语对探望权本质的侵蚀
三、“义务”视角下隔代探望的证成
(一)“义务论”具有实证法基础
(二)“义务论”更符合亲属关系的本质
(三)“义务论”能够好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四)“义务论”更有利于冲突的解决
(五)“义务论”能更好地应对多元探望需求
四、隔代探望中子女最大利益的具体落实
(一)子女最大利益的关系视角
(二)子女最大利益的考量因素
(三)子女最大利益的举证责任
五、结语
(实习编辑:王懋祺)
http://fsyj.zuel.edu.cn/2022/0804/c6492a303659/page.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