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有名预约与无名预约
(二)请求权预约与形成权预约
(三)单方预约与双方预约
(四)涉他预约与非涉他预约
二、预约制度的功能
(一)改变合同成立或生效时点
(二)明确或强化缔约人的法定义务
(三)确定缔约责任范围
(四)担保
三、以功能为类型视角的预约制度展开
(一)预约的认定
(二)预约的法律效力
(实习编辑:杨文青)
http://www.faxuejia.org.cn/CN/volumn/current.shtml#
现有关于预约的“内容—法效”类型论尚不足以为预约制度的准确适用提供充分的理论指导。比较法上预约的适用范围已从买卖、借贷等典型合同逐渐扩张迁移。除“内容—法效”视角的类型化外,预约还存在适用范围、效力性质、单方双方、束己涉他等类型视角。通过对预约类型的全面梳理可知,预约的功能整体上可以分为规避法律和补强法律两个方面。我国的预约制度主要用于特定合同类型中规避审批程序或成立要件从而使合同约束力提前,或用于明确或强化缔约人的法定义务和缔约责任范围。《民法典》第495条规定的预约属于请求权预约,不同功能的请求权预约在认定标准和法律效果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应认可形成权预约之效力。
预约;类型;功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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