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法理基础和规则结构
(一)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法理基础
(二)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规则结构
三、实质法治下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现行规则的反思
(一)适用范围与法律依据缺乏顶层设计
(二)责任主体连带责任不明确,举证责任与告知说明义务的实效存疑
(三)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有待改进
(四)金融机构免责事由的规定不合理
四、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法律构造及司法适用的完善路径
(一)扩大规则适用范围并构建“实体法分散+司法解释统一”的规则体系
(二)明确发行人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并完善举证责任与告知说明义务
(三)强化损失赔偿计算方式的惩罚属性
(四)完善卖方免责事由
结语
(实习编辑:夏信)
https://lawscience.ecupl.edu.cn/2022/0721/c11277a189852/page.htm#_ftn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