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行为能力关联模式的缺陷和不足
(二)比较法上成年监护与行为能力的脱离
(三)行为能力补充的解释论
二、突破类型法定——准一元主义解释
(一)成年监护的类型主义与一元主义
(二)类型主义与一元主义之利弊分析
(三)准一元主义的解释路径
三、扩张协助范围——从专注交易到关怀身心
(一)专注“交易的人”的监护模式
(二)比较法上对监护事务范围的扩展
(三)《民法典》相关条文的解释论
(四)重大事务处理的特殊规则
结语
(实习编辑:王懋祺)
文献链接:《积极老龄化理念下民法典成年监护规范解释论》
https://ddfx.cbpt.cnki.net/WKB/WebPublication/paperDigest.aspx?paperID=45510a8d-16b7-46c1-a3d1-6ff178eb2c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