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对“协商确定监护人”的扩张解释
(二)意定监护设立行为的性质
1.协议指向法律行为或者准法律行为
2.协议指向事实行为
二、基础关系层面对民法典合同编的准用
(一)准用规范的确立
(二)准用的限制
三、授权行为对委托代理规定的有限适用
(一)意定监护与授权行为
(二)授权范围的确定
(三)意定监护中代理的行使和消灭
四、结论
(实习编辑:马国杰)
http://www.fsyj.chinajournal.net.cn/wkg/WebPublication/paperDigest.aspx?paperID=68b47132-77dc-44a6-9820-2b7c16fc0d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