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商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券商的勤勉尽责标准与民事责任

作者:邢会强 中央财经大学 

第36632篇 《法律适用》 2022年第8期

发布日期:2022/11/1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  #虚假陈述

内容摘要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之设计,偏重于融资效率。其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排除普通投资者参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来实现的。能够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证券法假设合格投资者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对合格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低于对普通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在一定意义上说,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与公开发行股票之间大异小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保荐人尽职调查的标准低于公开发行,其民事责任也轻于公开发行。

关键词

非公开发行股票;私募发行;勤勉尽责;欺诈发行;虚假陈述

结构框架

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在我国的引入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与公开发行股票之间的大异小同
三、关于美国私募发行制度的介绍
四、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保荐人尽职调查的标准
五、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券商的民事责任问题


(助理编辑:吴志宏)


https://mp.weixin.qq.com/s/FwP8ID_8hjSPh-2yEPlbHA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