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个保法》与合同制度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双重规制
(二)《个保法》中的任意撤回权与合同拘束力的冲突
二、任意撤回权当然优先适用之否定
(一)《个保法》中任意撤回权的限制机制的缺失
(二)财产法视角合同拘束力维持的正当性
(三)人格权视角合同拘束力维持的正当性
(四)任意撤回权限制的可能性与正当性
三、任意撤回权适用的法理基础及其类型
(一)单方法律行为意义上的同意与任意撤回权适用的正当性
(二)双方法律行为意义上的同意与任意撤回权劣后适用的情形
(三)双方法律行为意义上的同意与任意撤回权优先适用的情形
四、结语
(实习编辑:潘婕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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